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 主办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480317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自治区北部湾办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8日
标  题: 自治区北部湾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北部湾办发〔2023〕4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效力状态:

自治区北部湾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01 09:16     来源: 自治区北部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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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财政局、北部湾办,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     广西壮族自治

规划建设管理办公        财政

202398

(主动公开)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为规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等国家、自治区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本办法所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14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等文件,用于支持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广西综合保税区、北部湾经济区内重大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重大人才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其中包括重大产业发展资金和重大人才项目资金。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经济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北部湾办(负责北部湾经济区的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建立经济区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人才项目库,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审核申报项目材料,开展年度投资计划报批和下达。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资金额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实施财政监督检查。配合自治区北部湾办制定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审核申报项目材料,开展年度投资计划报批和下达。

(三)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北部湾办(负责北部湾经济区的管理机构)、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实施、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范围及重点】

(一)重大产业发展资金

1.使用范围

1)基础设施: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广西综合保税区、北部湾经济区内重点产业园区,港口、物流、口岸等地的基础设施。

2)产业发展:石油化工、电子信息、冶金、新材料、装备制造、粮油和食品加工、生物医药和健康、海洋工程、林浆纸、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重大产业及配套的项目。

3)前期工作经费:重大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可根据需要,安排部分日常运转经费,如论坛、基金管理费、宣传、信息化项目等。

4)政策兑现:自治区明确的政策兑现资金,如物流补助等。

5)其它:自治区会议、文件中明确支持的项目和事项。

2.支持重点

根据自治区中长期发展目标、中期财政规划、跨年度项目滚动预算的需要,重点支持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广西综合保税区、北部湾经济区的在建项目、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新建项目等。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二)重大人才项目资金

1.使用范围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中人力资源支持政策涉及补助内容。

2)人才培养。实施北部湾优才计划、重点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公共管理人才、外向型人才等培养。包括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双向挂职、定向培养、业务培训等形式。

3)人才服务。指建立和完善北部湾经济区人才服务体系,人才认证、测评、孵化,以及人才资源外包、重要平台和载体建设等。

4)人才机制体制创新。开展北部湾经济区人才重大规划、重大课题研究,以及推进人才开发体制机制创新等。

5)重大人才平台建设。支持围绕服务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的智库平台、协同创新平台和技能人才培训平台,产研分离、离岸孵化等重要对接平台和载体项目建设等。

2.支持重点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及决策部署、对经济区重大产业和项目支撑作用突出的重大人才项目。

2)符合北部湾经济区人才开发利用要求,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人才项目。

3)创新特色明显、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重大人才项目。

第六条 【分配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重大产业发展资金

一般采用项目法和切块方式分配。其中:基建类项目以项目总投资规模作为参考值,按照一定比例来安排补助,原则上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总投资额的30%以内;重点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采取切块方式分配。

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将项目实际或预期产生的税收贡献、项目税收占产业增加值比重等税收贡献因素作为重要参考。

(二)重大人才项目资金

一般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其中: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中人力资源支持政策涉及补助按照该政策执行。

2.人才培养补助标准:选派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机构进行培训的费用,标准按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和赴国外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派人才到相关机构挂职、跟班学习、定向培养、访问学习等费用,具体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及培养指导等开支情况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助。

3.人才服务平台建设经费补助:对经济区内提供人才引进、培养、认证、孵化、咨询等服务的重要人才服务平台和载体的建设给予适当扶持。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

4.人才机制体制创新研究补助:对开展北部湾经济区人才重大规划、重大课题研究及推进人才开发体制创新给予补助。

第七条 【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投资参股、贷款贴息等。

(一)资本金注入。对由自治区平台直接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和企业实施的基建类项目、重大人才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物流项目等,主要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投资参股。对产业龙头项目以及千亿元产业的重要项目,主要采取投资参股的方式给予支持,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中长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国家和自治区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申报及审核】项目申报要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启动。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底前开展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方案起草工作。

(一)申报

1.重大产业发展项目

自治区北部湾办商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产业园区特色优势产业突出;在建项目或具备开工条件。

经济区各市、县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有关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所需金额,并准备必要的佐证材料。各市、县(市、区)申报的项目统一由各市北部湾办汇总,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北部湾办。自治区有关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北部湾办申报。

2.重大人才项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中人力资源支持政策涉及补助的申报下达流程另行制定细则执行。

2)自治区北部湾办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思路,明确支持的重点和范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申报通知。项目所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有关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提出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所需金额,提供审核必要的佐证材料,上报自治区北部湾办审核。不能与其他同类人才专项补助资金重复申报(若同类人才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低于此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可申报差额部分)。

3.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财政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财政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及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报大建小、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二)初审

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下一预算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草案),经自治区北部湾办党组会审议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三)方案上报

自治区北部湾办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将下一预算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项目计划及预算的下达】自治区北部湾办和财政厅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北部湾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一)自治区北部湾办、自治区财政厅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重大产业发展资金和重大人才资金的分配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二)对需要二次细化的项目,自治区北部湾办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北部湾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下达投资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应在收到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三)对由自治区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编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条 【资金拨付及账务处理】专项资金的具体拨付,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须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进度报送】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自治区北部湾办及所在市北部湾办、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如期完成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实施标准以及资金的用途。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和预算的,必须报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批准,不得隐瞒不报,不得擅自调整使用。各项目资金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项目所在市北部湾办及同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或参与项目验收,特别重大项目要邀请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参与验收。项目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将验收材料报自治区北部湾办备案

第十四条 【结余结转资金的处理】

(一)专项资金下达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按规定收回自治区财政,由自治区北部湾办调整用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项目。

1.自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6个月,项目无任何实质性进展,造成资金闲置的。

2.自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12个月,专项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质保金除外)。

3.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实施需要调整的,在调整后超过6个月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

(二)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结余结转数额较大(含列支结转)或调整项目多的市和自治区相关单位,在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时,将适当减少专项资金支持总量和补助比例。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本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须按照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的规定和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特别是绩效目标中要有税收贡献指标。未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二)各级北部湾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对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与绩效目标偏离严重的,应按程序收回资金或暂停拨付资金。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材料报所在市北部湾办;重大产业发展项目所在市北部湾办对本辖区内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北部湾办;重大人才项目所在市北部湾办对本辖区内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所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自治区北部湾办。自治区北部湾办对专项资金所有项目自评材料审核汇总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总体自评情况。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分配安排挂钩,作为预算及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北部湾办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厉行节约,严禁奢侈浪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北部湾办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涉事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信息,将被记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征信系统。

1.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2.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3.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4.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的;

5.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6.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7.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信息公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到20251231日结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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