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有关部署,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实现法定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化管理,现将《全区行政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全面落实目录要求
本目录为全区通用目录,各级各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发布本部门负责公开的事项目录,严格按照本部门事项目录规定公开法定主动公开事项,不得缺项漏项。拟公开的信息应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应严格保密。需公开的信息涉及敏感内容的,应脱敏处理后公开,保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障公众合理信息需求。
二、编制市、县两级目录
各市、县(市、区)应以目录为基础编制本级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确保相同事项跨层级、跨区域同源一致、统一规范。市级目录应当于2025年底前编制完成,县级目录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
三、及时动态调整目录
规范性文件拟新增或者调整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做出说明。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变化需调整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的,应当由负责公开该事项的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审核通过后及时调整本级目录。
四、科学分类处置超期信息
对已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要科学研判,分类处置,对仍具社会公开价值的信息可通过调整公开渠道(如转为档案查询等)或延长公开期限,持续发挥信息公开服务功能;对涉及公众利益但需脱敏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后重新评估公开价值;对长期公开存在汇聚风险的信息建立退出机制,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全生命周期规范化管理。
附件:全区行政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